最新通知!滨州校外培训收费新标准!-ag贵宾会

发布时间:2021-12-17 10:02:11    作者:大众网滨州 来源:大众网滨州

关于征求《关于滨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切实规范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有效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在成本调查监审的基础上,会同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拟定了《关于滨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联系电话:3163230(市发展改革委)、3188730(市教育局)、8109179(市市场监管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滨州市发展改革委,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邮编:256603,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校外培训收费”字样;

(三)电子邮件:binzhoujiage@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

附件:关于滨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16日

关于滨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

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教育管理机构、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省及各市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一)基准收费标准。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课标准时长为45分钟,基准收费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10人以下32元/课时·人次;10—35人24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16元/课时·人次。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45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三、收费行为监管和信息公开

(一)切实加强监管,严格申报程序。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1〕299号)要求,各县市区组织本辖区相关培训机构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做好相关培训机构收费的审查报批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按要求每年6月底前,将本辖区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局。

(二)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全面使用教育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三)严格收费管理,保障受培训者权益。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四)加强价格公示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

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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