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近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效率,提升我市气象灾害综合预警防范能力。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滨州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局地性、突发性气象灾害呈现频发、多发和重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系,对于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内容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原则和机制、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要求等方面。重点对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原则和机制、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要求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者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中的有关要求,其中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渠道,公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途径。传播者应当使用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内容应包含发布台站名称和时间等详细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转发。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中的职责,对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三是明确了各级部门、媒体、重点场所、特殊人群、高影响行业和偏远地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传播措施,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特殊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提出传播要求,对涉及安全的高危行业提出要建立传播责任制度,农村偏远地区可以采取高音喇叭等各种形式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随着该《办法》出台,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将更加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效率将得到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系将更加健全,及时、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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